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10〕28号),我市企事业单位应当自2010年12月20日起6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执行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据此计算,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3.58元×3倍×12%;此数额标准由市地税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数据,每年进行发布),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的政策执行衔接问题

(一)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既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应按照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标准范围内,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其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

(二)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在此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2010年12月20日以来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三、自201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取得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