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下列各项的增值税免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增值税条例主要提供这些税收优惠,是为了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比如说,第一条,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针对的就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同时,如果你有能力,去开发一个农场,或者,产量够高,这样的情况也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这个税收优惠,是国家鼓励农民生产,促进农业发展的一个税收优惠。对于全世界所有国家来说,农业税向来都是低税率的,农业是一个国家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产业。

其他的比如说4.5.6条,是国家为了促进引进高新技术,对这些企业实行的一个优惠政策。

另外,再说一说销售货物增值税。
有些商业行为,虽然形式上看起来不是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但是实质上,就是应税行为。

所以,根据会计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种类型的行为就是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

2.代他人销售货物 。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1.2.3的行为,因为货物仍然处于流通形式,还没有到最终的消费者手中,这种形式的应税行为,视为视同销售很好理解。

4,将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其实,是将货物估价,卖给了被投资方,或者股东。所以是视为销售。

同理,作为员工福利或者无偿赠送,也是销售的一种方式。对于这种业务的发生,销售方的账务处理还是需要作为销售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