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学习中级会计实务,其中第三章讲到了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根据固定资产的购买日期,2009年1月1日之前与之后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在这简单做一下总结,当是对知识的复习。

若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则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当领用自产产品时,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领用外购存货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若是2009年1月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是生产经营用动产,则购入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计入成本中。当领用自产产品时,不视同销售,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领用外购存货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非生产经营用动产,则购入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当领用自产产品时,应该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领用外购存货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生产经营用动产,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动产属于“生产经营用动产”——比如设备、机器,以及办公用的打印机等,这一类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而“非生产经营用”动产指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主要为个人消费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亦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另外,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是生产经营用动产,而是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纳税项目,处置时交纳营业税,所以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举例:甲公司于2009年4月*日向乙公司购入设备A,甲公司为该该批设备支付价款50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保险费17000元,装卸费3000元,全部以银行转账支付;该设备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0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万

贷:银行存款 58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