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2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中对旧的《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更新修改,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深圳市对此办法在深圳市内的实施发布了相关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业办理发票核定一律按照文件要求,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使用旧版发票专用章无效)。

二、原来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企业,需要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原来已经有发票专用章的企业,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版发票专用章。
刻章流程:

企业代表人应该准备如下材料:

1、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并签字(工商局统一印制版)

6、刻章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附所刻印章图形;

7、印章登记卡(如有遗失请登报声明作废)。

企业代表人应当携带以上6种材料到公司所在公安局审批之后,公安局会颁发一个印章登记卡,在拿到印鉴卡之后,到公安局指定备案的地方刻章,随后回公安局备份即可。

在拿到刻好的发票专用章之后,即可投入使用。税务局方面,仅需在下次购买发票的时候,填表时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即可。不需要特地到税务局进行发票章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