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年一度的招调工又开始了,下面是今年拟招调人员的相关条件,希望可以对大家有帮助。

招调员工条件

第十二条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的除外;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或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九)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或先进工作(生产)者;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经本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

前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8周岁以下;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二)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三)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考,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四)持有非本市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六)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九)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十二)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十三)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并同意竞赛方案且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十五)持有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十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职务的;

(十八)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自主组织考评,考评成绩符合招调员工要求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十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二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二十一)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二十二)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二)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按本条规定申报的拟招调人员,申报招调前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人员除外),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已婚的,其配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不得超过拟招调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八)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其中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实际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实际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九)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人员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五)规定人员须在38周岁以下;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人员须在35周岁以下;第(十)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

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48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招调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要求具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拟招调入户人员,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引进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条件中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人员;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十一)项条件的人员;

(六)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