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公司在长沙成立了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人责任,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完全依附于总公司存在。
当一个公司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分公司(注意,不是子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是具有完全不同的概念的)总公司与分公司必然会出现钱银来往,这个时候,当总分公司之间有账务往来的时候,则必须做出一定的会计处理。当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则要看账务发生的实质性内容。

(一) 分公司成立初期,必然发生初期费用,此时的所有费用肯定是由总公司来买单。由于大部分的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都是属于独立核算。因此,分公司成立的初期费用,就相当于跟总公司借款。这时候对于账务往来的会计处理,总公司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分公司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二) 分公司成立之后发生的后续账务往来,如果只是总公司汇给分公司的流动资金,则会计处理办法同上,道理是一样的,都是属于借款。对分公司而言是属于债务。如果分公司跟母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比如分公司为母公司完成一些业务,总公司需要定期跟分公司结账,需要付款给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总公司会计处理办法为:借:主营业务支出,贷银行存款。分公司在会计处理为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