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新税法的和相关的条例规定均由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是说,对于2011年9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该适用新的税法的扣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比如,你9月15日发工资,所取得的工资属于8月份的工资,那么你9月15日收到的工资还是应当依照旧的所得税法计算,无论你的个税是在9月1日申报或否。等到你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那么,到那时候你的工资薪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要按照新的个税计算方法缴纳个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新税法下如何纳税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的经营所得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报税的时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报纳税时应该分步骤进行,首先,分别计算出前8月应纳税额跟后4月应纳税额。前 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同理,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那么全年的应纳税额应该是这两者的加总之和。

当然,以上方法仅仅适用于2011年的全年所得税的申报计算,对于2012年及以后年度,应该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全年适用统一税率。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 称“涉外人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比如说某个非中国公民为中国某公司提供某项服务,那么,接受服务的公司则承担者这位涉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代申报义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比如说某个中国公民为境外某个公司提供劳务,取得的薪金报酬(无论境外公司是否已经扣除所得税与否)均需要在中国境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新的税法法规下,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税前扣除费用标准是保持在4800元每月不变的。

对于不变的做法我个人是非常赞同的,为什么涉外人员一定要有个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呢?按道理来说,如果一个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其实他在中国的消费还是跟其他公民是一样的,凭什么条件涉外人员需要增加一个附加扣除费用标准呢?这样的做法对中国的很多境内公民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