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以前与一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因为“定金”与“订金”一词产生纠纷,合同上写的是“订金”,对方因为某种原因违约,但拒绝一切形式比如“双倍退还”的赔偿,只同意将预收的订金退还,而我方据理力争,说“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供货方一旦违约,应双倍返还。后来才知道确实是我们理亏,因合同上写的是“订金”,所以对方即使违约,却没有双倍退回的义务。

无独有偶,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市民金女士在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预付了2000元“定金”,由于某种原因,金女士之后想取消购车,但经销商告诉她不能退还“定金”。

市民胡先生在另一家品牌汽车4S店支付了3000元购车“订金”,因为他和家人间没能就购车达成一致,胡先生要求取消购车并退还“订金”。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与经销商的再三协商,最终胡先生获得退款3000元,金女士获得退款800元。出现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关键在于汽车购销合同上的“订金”和“定金”两词。

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如果付定金一方没有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相反,一旦接受定金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一种不规范的履约保证,消费者如果在合同上填写的是“订金”,一旦违约,经销商就会以各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不予退还;而当经销商违约时,消费者也只能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即只能退还原订金,而无权双倍返还。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对于订金,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只在对方违约时原数奉还。

类似这样的纠似乎非常多见。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区分“订金”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