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国人的收入越来越多样化,国际化,不少人不仅仅从国内获得收入,也能从国外获得收入来源。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五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即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于某公司或者个人的文件,比如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书,以及有明确的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 件,可以明确判定其某笔所得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所得,就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则不能明确区分来源,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果其任职或者 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是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所以,对于这些能同时从境外境内获取收入的人而言,如果能够充分运用现行 税收政策规定,做好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可以节省不少税收。

近日,我公司收到一个西班牙客户的邮件,邮件中说明,他们在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审计师要求西班牙客户证明支出所向,如果向中国输出支出,若支出所向的公司不能提供正规的税务凭证和营业登记证,则西班牙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费用,费用率为:24.75%。这个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兴趣的筒子可以搜一

搜,看一看。出台这个协议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防止偷税漏税。

从这个例子看出,中国已经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的偷税漏税问题做出了迅速反应,如果有人蓄意偷税漏税,那是不可能得逞的,但是合理的避税,在税法的庇佑之下,则可为你减少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