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平时买东西时是否有注意过商家开的发票,有时在商场购买折扣商品时,有的商家是根据实际价格即原价开票,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有的商家则是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金额及折扣金额。这样开票对消费者并没什么影响,如果是个人买则谈不上报销,如果是单位买也是实报实销,但两种不同的开票方式对于商家来说在税务处理上却是有影响的。

打个比方:

张三在某商场买了一件衣服,衣服原价500,商家促销打9折,即售价450元。

若开票金额栏是500元,而在备注栏注明折扣 50元,则应按500元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应缴纳500*17%=85元的增值税。

若销售金额500元,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内注明50元,则是按450元进行纳税申报,即450*17%=76.5元的增值税。

两种不同的开票方式,缴纳的税款也不同,换一种方法则可少交8.5元的税,虽然单笔成交额的出入不大,但积少成多,一个月累计下来也可以省下一笔可观的税款了,送给国家也没啥好处,稍微改变一下,便是企业实实在在的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有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