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开支结算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现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现金储备和保管

(一) 为维护财经纪律,除公司财务部及独立法人单位财务科允许设立库存现金外,其他所有部门均不得存放滞留现金、自设小金库。

(二)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鉴于我公司远离市区,存取现金不便等实际情况,可大于限额存储。最高额控制在20000元以内,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各部门借款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三) 大额存取款项,必须由财务部同保卫人员一起,以确保安全。
第三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 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无需银行转帐结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二) 下列开支不受2000元限限制:
工资、奖金、办公用品、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抚恤金、丧葬补助、救济费、业务提成以及与个人之间的劳务费、运输费、运输费、其他经济往来等。
第四条 现金的借支程序

(一) 正常借支差旅费、办公用品费、医药费;材料采购借支现金及业务单位间的现金往来,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批。

(二) 非因公借款原则上一律不借,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特批方可办理。

(三) 除上述情况外,严禁公款私借或借用其他名义和公款,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项费用报销程序

(一) 报销人填写公司内部结算单,将原始凭证按照财务部的统一要求整理附后,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相关岗位审核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总会计师(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批,方可报销。

(二) 特殊开支
产品宣传费、广告费、展览费、摊位费等与销售有关的费用;支付给新闻媒介的费用以及社会捐赠、赞助费、社会救济、IS9000质量体系认证费、各种罚款等支出,须经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现金结算纪律

(一) 出纳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作为付款依据,未经审核凭证,有权拒付,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包括日期、单位名称、税务监制章、经济内容、经办人签字等相关内容严格审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政策、经济法规和手续不全的开支一律拒付。发票有涂改现象不予受理。

(二) 不准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收付款项必须按规定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三) 借支现金,原则上出差或业务办理完毕后五日内到财务结帐或还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帐,借款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到财务部办理缓期结帐手续。借款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超期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扣罚利息。

(四) 职工借款,原则上旧帐不清、新帐不借,如有特殊原因需经总经理批准。

(五) 一切款项的支出,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会计师签字,总经理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