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份开始,凡是在9月份发放的工资,无论所发工资所属月份是几月,当月发放的工资适应都适应新税法。也就是说,如果9月份发8月份的工资,那么也是按照新个税规定,按照税前扣除3500元的标准来执行啦。

具体请看下列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最新的税务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 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每个月不管你发几次工资,一次也好,两次也罢,甚至是三次,但是你的税前扣除额只有一个,3500元。并不是说你按2次发,你就可以扣除3500*2,7000元,不行,你还得将这两次发放的工资合并为一次,在申报个税的时候合并,然后按照税前扣除3500元。
不知道各位是否明白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