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上下班的公交车上经常听到因为快过年,所以提取公积金的人增长的新闻广播,很多人因为不当的手续提交而无法提取,这里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公积金的提取中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1.怎样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一是住房消费提取:(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3)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4)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二是非住房消费提取:(1)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5)户籍迁出本市的;(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8)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提取与贷款有什么联系?

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除强制推行该制度增加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外,主要是通过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得以体现。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贷款额降低;提取率最低时,可贷款额最大。

3.为什么职工不能随便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专项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住房保障意义不仅在于制度本身的普惠性,更重要在于该项制度体现的互助性和保障性,即通过直接的金融支持和优惠的贷款利率,帮助实物配置型住房保障政策中无法顾及的边缘人群(夹心层)解决住房困难。正因如此,与银行储蓄账户相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的限制范围,不得随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它既要满足缴存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又必须通过资金积累实现低息贷款。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贷款额降低;提取率最低时,可贷款额最大。

在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时,提取情形应在主要支持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租房、购房)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已购房人的利益,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通过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将这一极其有限的住房保障资源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租赁提取等方式支持住房困难的职工(尤其是夹心层群体)解决住房困难,实现安居乐业,推动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