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账实务中遇到的基本问题

(一)在会计做账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基本的问题,究竟这张票据能不能入账?
比如:公司的一些日常支出,购买东西的时候,由于不是大批量采购,所以有时候没有去一些正规的大商家,超市购买,去一些小店购买的时候,小店经常不能出具正规的发票,而只能出具一个收据。这个时候,就出现一个问题,究竟这张收据能不能入账?

针对这样的问题,很多人都会觉得很矛盾,首先,这笔支出是一笔实实在在的支出,没错。收据也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就是不是发票。我认为,基于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中的第一条: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因此:这样的收据可以做账,作为记账凭证记录这笔支出。

但是,在申报纳税的时候,在计算公司所得额时,就必须把收据凭证剔除,不能用于减少纳税所得额。即使你计入了,如果公司账簿需要审计,那么审计师也会把这样的支出剔除。

(二)票据中抬头的问题

会计实际支出中,经常会遇到拿回来的发票的抬头略有“瑕疵”,不能完全与公司抬头相吻合。

例如,抬头不全。比如公司名称为:深圳市123科技有限公司。假如发票抬头省略了深圳市前面3个字,由于公司名具有唯一性,我认为即使少了深圳市三个字,也是可以作为完整的凭证入账并且作为税前扣除的。

有时候抬头只有:123,或者123科技,即抬头只包含了公司全名中最具有区别性的部分,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发票因为可以与其他公司区分开来,具有唯一性,区别性。那么是可以作为正规凭证。
例如: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

当然,如果抬头的个人名字不是本公司在职员工,那么这张发票可以完全剔除。
如果是公司作为主体发生的支出,而取得的发票却为个人的名字,这样就是发票主体与实际情况不符合,那这样的发票是不可以登记入账的。

假如,公司购买了一台电冰箱,作为公司财产使用,但是取得的发票抬头却为个人的名字。那这样的发票就不能登记入账。

在某些情况下,假如,支出发生的主体是本公司在职员工,取得的发票名字也是该员工的名字,假如:员工体检费用,某员工去医院体检,公司为该员工报销体检费用,取得的发票当然是员工个人的名字,作为员工福利的支出,这样的发票就可以作为凭证报销的。